中華民國比較教育學會章程
63年5月18日通過
69年12月第一次修正通過
74年12月第二次修正通過
78年12月第三次修正通過
91年12月07日第二十八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91年12月14日九十一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92年11月22日第二十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92年12月07日九十二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93年11月14日第三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93年12月18日九十三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100年11月26日一○○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101年11月10日一○一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103年7月25日第三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103年11月15日一○三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69年12月第一次修正通過
74年12月第二次修正通過
78年12月第三次修正通過
91年12月07日第二十八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91年12月14日九十一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92年11月22日第二十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92年12月07日九十二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93年11月14日第三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93年12月18日九十三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100年11月26日一○○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101年11月10日一○一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103年7月25日第三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
103年11月15日一○三年度會員大會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比較育學會。
英文名稱:Chinese Taipei Comparative Education Society
第二條 本會以比較研究世界主要國家教育,增進國際教育學術合作,提高我國教育學術水準,並促進
國內教育之革新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暫設在中華民國台北市。
第四條 本會視實際情形得設立各省(市)及縣(市)分會。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搜集世界主要國家教育資料。
二、介紹世界主要國家教育的最新動向。
三、研究比較教育學術並改善比較教育教學。
四、增進國際瞭解與國際教育學術合作。
五、提供研究成果以為我國從事教育革新之參考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,經會員二人介紹,凡經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會員,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
團體會員、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四種。
個人會員包括一般會員、學生會員與永久會員。新加入之一般會員連續五年均繳交會費者,得
申請成為永久會員。(經112年2月15日第40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暫不受理一般會員申請成為永久會
員之申請)。
凡對於比較教育之研究或推行有重大貢獻之中外學者,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推選為名
譽會員。
第七條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之會員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予以警告或除名。
本會一般會員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,理事會得決議將其停權,並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,但
在會員大會未為除名之決議前,已繳清所欠應付費用者,准予復權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本會所舉辦各種專業上之權利。
四、其他有關之權利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四、其他有關之義務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處理大會一切事務。其職權如
下:
一、理事會:
甲、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。
乙、擬定推動本會會務進行計劃。
丙、編製本會預決算。
丁、籌劃並保管本會經費。
戊、通過會員申請入會案。
己、召集會員大會。
庚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
二、監事會:
甲、審核會員資格。
乙、審核本會預決算。
丙、督促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及會務之推動。
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;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由會員大會選舉組織理事會
及監事會,並由理監事會分別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連
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若干名,以不超過理事名額為原則。名譽理事須符合左列資格及條件之一:
一、對本會會務推展有重大貢獻。
二、對比較教育之學術研究有重大成就者。
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。
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項之一者,應予解任:
一、因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,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
三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
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秉承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,秘書長下增設副秘書長一職,以襄助秘書
長。並得設左列各組,每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之。
甲、編輯組。
乙、聯絡服務組。
丙、總務組。
丁、國際合作組。
戊、研究發展組。
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呈准舉行臨時會。
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收入:一般會員入會費壹仟元、常年會費捌佰元;永久會員會費壹萬貳仟元;團
體會員入會費壹仟元、常年會費貳仟元;學生會員入會費參佰元、常年會費參佰元。
二、會員捐款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補助費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,應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請
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,呈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根據本章程第四章之規定,將本會組織架構表示如圖一: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比較育學會。
英文名稱:Chinese Taipei Comparative Education Society
第二條 本會以比較研究世界主要國家教育,增進國際教育學術合作,提高我國教育學術水準,並促進
國內教育之革新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暫設在中華民國台北市。
第四條 本會視實際情形得設立各省(市)及縣(市)分會。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搜集世界主要國家教育資料。
二、介紹世界主要國家教育的最新動向。
三、研究比較教育學術並改善比較教育教學。
四、增進國際瞭解與國際教育學術合作。
五、提供研究成果以為我國從事教育革新之參考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,經會員二人介紹,凡經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會員,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
團體會員、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四種。
個人會員包括一般會員、學生會員與永久會員。新加入之一般會員連續五年均繳交會費者,得
申請成為永久會員。(經112年2月15日第40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暫不受理一般會員申請成為永久會
員之申請)。
凡對於比較教育之研究或推行有重大貢獻之中外學者,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推選為名
譽會員。
第七條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之會員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予以警告或除名。
本會一般會員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,理事會得決議將其停權,並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,但
在會員大會未為除名之決議前,已繳清所欠應付費用者,准予復權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本會所舉辦各種專業上之權利。
四、其他有關之權利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四、其他有關之義務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處理大會一切事務。其職權如
下:
一、理事會:
甲、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。
乙、擬定推動本會會務進行計劃。
丙、編製本會預決算。
丁、籌劃並保管本會經費。
戊、通過會員申請入會案。
己、召集會員大會。
庚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
二、監事會:
甲、審核會員資格。
乙、審核本會預決算。
丙、督促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及會務之推動。
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三人;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由會員大會選舉組織理事會
及監事會,並由理監事會分別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連
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若干名,以不超過理事名額為原則。名譽理事須符合左列資格及條件之一:
一、對本會會務推展有重大貢獻。
二、對比較教育之學術研究有重大成就者。
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。
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項之一者,應予解任:
一、因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,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
三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職務者。
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秉承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,秘書長下增設副秘書長一職,以襄助秘書
長。並得設左列各組,每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之。
甲、編輯組。
乙、聯絡服務組。
丙、總務組。
丁、國際合作組。
戊、研究發展組。
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呈准舉行臨時會。
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收入:一般會員入會費壹仟元、常年會費捌佰元;永久會員會費壹萬貳仟元;團
體會員入會費壹仟元、常年會費貳仟元;學生會員入會費參佰元、常年會費參佰元。
二、會員捐款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補助費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,應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請
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,呈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根據本章程第四章之規定,將本會組織架構表示如圖一: